武汉市民坚持维权打赢“百元假T恤”官司(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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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高禛
“这是我第一次打官司,虽然赔偿数额不多,但我觉得值得。”3月29日,武汉市民姜庆辉向长江日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维权故事。经过4个月的维权,他拿到了洪山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500元。
2022年10月,姜庆辉在京东平台上购买了一件长袖速干T恤,使用优惠券后,实际付款109.64元。收到货物后,他发现产品上虽标为某知名品牌,但颜色与网上图片显示不符,于是反复询问第三方商家客服是不是正品,该客服人员回复:“我们是京东购物平台自主品牌pop优质商家,‘是自主品牌’。”
姜庆辉说:“我问了网店的客服很多次是不是正品,客服一直兜圈子,就是不正面回答是不是正品。”随后,他拨打京东平台售后服务电话,但京东客服提出,让他与商家联系,退款退货。他对该方案并不满意,认为商家售假,应当承担售假责任,得支付3倍赔偿,但遭到拒绝。
经过多次与购物平台、商家协商无果后,他准备妥协,“算了,反正就百把块钱”。但是这时,他却发现商品已经下架,网店的相关产品信息已被撤销。
2022年11月,一纸诉状,姜庆辉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第三方商户售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姜庆辉是学理工科出身,此前从未接触过法律。为了打官司,40多岁的他专门学习如何写起诉状,整理证据。京东平台相关的公司有几十家,为了确定应该告谁,他下了不少力气。
他说,要告就要告得准,这些公司里有的是搞仓储物流的,有的是做广告的,有的是搞网站运营的,不能找错被告。经过挨个核实和确认,他把目标锁定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
为了确认买的是假货,他还专门去某品牌官网买了一件正版的T恤,以作对比。他向记者展示了这两件T恤,同样标注是绛紫色,色差对比十分明显。
“法律文书只是第一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他说,自己一直有打电话录音的习惯,自从开始维权,沟通交涉的每一通电话他都录了音,后来这些录音都上了法庭,成了证据。
开庭前,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法院寄来了书面答辩状。他们认为,京东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商家作为商品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对此并无预见能力。京东公司对商家的销售行为,并不明知也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庆辉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到某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的产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产品以某知名品牌对外销售,且产品实物上确实印有该品牌的标志,原告在收到案涉产品后向卖家求证是否为该品牌正品时,该卖家明确回复是“自主品牌”,应理解为非该品牌的正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入驻京东的商家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该案中,案涉产品虽非京东自营产品,但其标记为“京选品质”,会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案涉产品系由京东为其质量背书、保障口碑的印象。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支持了姜庆辉要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500元经济损失的诉求。因精神损失的赔偿有法定条件,姜庆辉并无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也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因此他要求精神损害没有法律依据,该诉求被驳回。
今年2月,他终于收到了判决书,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00元,但驳回了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打这个官司我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讨个说法。”他说,维权过程让自己认识了法律的力量,也学到了不少有用的法律知识。打官司要讲证据,如果没有这么多录音,恐怕这个官司打不赢。精神损失赔偿没有被支持,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今后如果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还是会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3月29日,记者就此事致电京东客服,相关工作人员回复:“公司很重视此事,将积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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